【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曝光台】06:汉寿县多部门通报3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
2023-04-16 09:49:06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彭琼子 |          浏览量:4594


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的1起、汉寿县农业农村局办理的2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肖某驾驶湘JD16622小型普通轿车
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3日,肖某驾驶的湘JD16622小型普通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肖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并于2023年4月4日对驾驶员肖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胡某云违规垂钓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2日,当事人胡某云在沅水流域辰阳街道纽口河社区河段水生生物保护区,利用1艘遥控船运送自制的4个简易钓具进行垂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水生生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之规定。并现场制止当事人违规垂钓。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4月14日责令当事人胡某云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遥控船1艘及简易渔具4个的行政处罚。
朱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
进行捕捞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5日,当事人朱某在辰阳街道纽口河社区蔬菜基地公路周边沟渠使用背包式电鱼机进行捕鱼,捕获渔获物共计1.05千克。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的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4月14日对当事人朱某作出没收渔获物1.05千克(无害化处理),并处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来   源:汉寿县交通运输局
             汉寿县农业农村局 

编   辑:熊平海
一   审:周海燕
     
    

责编:彭琼子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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